圆点APP,本报讯(记者杨秋香)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我市拟于近期制定出台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管理的相关规定,以规范管理城市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维护市容市貌整洁美观。
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是指在城市区域内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工具、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灯箱、阅报栏、画廊、橱窗、报刊亭、门面招牌、标志牌、标语、条幅等广告、宣传及标志性设施。
据介绍,如该规定能够顺利出台,那么,凡在泉州市中心城区(即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内的公路、城市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等的建筑物或空间以及市政设施、交通工具上设置、绘制、张贴各种形式户外广告的,都必须遵守。
拟出台的《规定》要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应当符合3个条件,即: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要求;
城市户外广告使用语言文字、计量单位、标志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规定要求,利用公共建筑物、公共构筑物及公共场地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应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方式确定设置单位或个人。具体办法由城市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占用或依附非公共产权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取得权属人的书面同意。
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要设置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必须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准置证》。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准置证》,应当向城市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取得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置权的单位或个人,应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在批准的地点和位置,设置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逾期不设置的,视为自行放弃设置权。
规定要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加强对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其完好、整洁。污损、褪色的,应及时清洗、油饰、粉刷;残缺、破损、倒斜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板面漏字少划、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及时修复。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定期对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台风、暴雨时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用于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灯箱、射灯、泛光灯、霓虹灯等,应按规定的时间开启。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依法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因城市建设和管理确需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者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据了解,除该规定外,有关配套规定也在拟定中,是否能最后敲定、出台并实施,还有待市政府常务会最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