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和标识_。广告和标识 广告与标识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与要求: 1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对广告标识有总的规划和安排,广告、标识是城市 夜景照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必须符合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中对广告、标识 照明的要求。 2 应根据广告、标识的种类、结构、形式、表面材质、色彩、安装位置 以及周边环境特点,选择相应的照明方式。 广告、 标识照明在夜景照明中起相当重要的作用,和建筑物夜景照明是相 辅相成的,因此应与夜景照明设计同步进行,否则既浪费能源又影响效果。 广告、标识的种类、结构、形式很多,一般都需要夜间照明,照明应配合 广告、 标识的内容为其服务。 照明方法是多种多样的, 要根据广告的材质、 形状、 位置和环境选择相应的照明方式。 3 光色运用应与广告与标识的文化内涵及周围环境相吻合,应注重昼夜 景观的协调性,达到白天和夜间景观和谐统一。 夜间照明时,广告的文化内涵、传递的信息需通过与周围环境相吻合的、合 理的照明光色运用才能达到最好的视觉效果, 不同的文化内涵需要不同的光色去 烘托。广告、标识昼夜都在起作用,白天其外观既要醒目又要与建筑物及周边环 境很好地融合在一起;夜晚广告、标识的照明应与周边夜景照明效果相协调;同 时夜晚广告、 标识的照明比其他夜景照明设施开启的时间要长,因此尚需考虑广 告、标识的照明在单独开启时的景观效果。 广告、标识的照明应注重昼夜景观的协调性,具有较好的白天、夜间景观的 视觉效果,达到白天和夜间景观和谐统一。 4 除具有指示性、功能标识外,行政办公楼(区) 、居民楼(区) 、医院 病房楼(区)不宜设置广告照明。 行政办公楼(区) 、居民楼(区) 、医院病房楼(区) ,是人们办公、休息、 治病的场所,需要宁静、休闲、舒适、安全的环境。具有指示性、功能性标识的 照明在夜间是人们所必需的,而广告照明易对居民楼形成光污染,破坏了宁静、 休闲、舒适、安全的环境,因此不适宜设置。 5 应选择高效、节能的照明灯具和电器附件;应选用显色指数大于 80、 发光效能大于 50lm/W 的光源;自发光的广告、标识宜选用 LED。 外投光的广告、标识是被照亮的,应反映广告、标识自身的真实色彩,因此 需要选用显色指数高的光源,且为节约能源需选用发光效率高的光源。 内透光、自发光的广告、标识是通过内部光源使表面直接发亮,表现广告、 标识的内容,因此可选用相应颜色的发光二极管等低能耗光源。 6 广告与标识照明不应产生光污染,不应干扰通信、交通等公共设施的 正常使用,不应影响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为使广告、标识发挥最大的广告和标识效应,一般设置在交通便利、人流量 大、视野开阔的广场、车站、码头以及街道两边的建筑物上,而这些地方又是交 通、通信等各种公共设施交叉、集中的地方,因此必须防止光污染和光干扰。 5.6.2 本条对广告与标识照明标准作了下列规定: 广告与标识是通过人的视觉而感受其内容和艺术效果, 广告与标识照明有外 投光和内透光两种基本方式,分别采用照度、亮度计量。在不同环境区域内,不 同面积的广告与标识照明的两种基本方式, 都应控制画面的表面亮度与环境谐调,
控制最大亮度,防止光污染。 1 不同环境区域、不同面积的广告与标识照明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应 符合表 5.6.2 的规定。 表中不同环境区域的数据是按 CIE 出版物 《城区照明指南》 No. (2000) 136 和《限制室外照明设施产生的干扰光影响指南》No.150(2003)制定的。各环 境区域内的广告标识照明的最大亮度不允许超过规定的最大值, 否则将会破坏广 告与标识的艺术效果, 形成光污染而且浪费能源。 E1 区不应设置面积大于 10m2 在 的广告与标识照明,否则将会破坏环境效果。 2 参考北美照明学会的照明手册,规定了外投光的广告与标识照明的亮 度均匀度 U1(Lmin/Lmax)宜为 0.6~0.8。达到这一标准时,可获得满意的视觉效 果。 3 规定了广告与标识照明的溢散光应控制在 20%以下。 4 广告与标识照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应符合本规范第 7. 2 条的规定。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