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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888    发布于:2024-02-09 18:30    文字:【】【】【

  百世娱乐-挂机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制作安装合同7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特订立以下协议: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后,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发光字及安装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LED穿孔灯(全彩)每平方元(此价格包括安装及其他费用) 内容:鲁南信息产业园 尺寸2mX2mX7个 共计:30800元

  内容:鲁南信息产业园(红色亚克力) 尺寸1.2mX1.2mX7个 共计:6451元 EGO颐高数码(白色亚克力) 尺寸1mX1mX7个共计:4480元 字体厚度8厘米

  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发光字各项费用共计 41731 元,已交款12519元,验收合格后付剩余工程款,付至95%工程款,预留5%保修费,保修期一年。

  乙方确保发光字一年内正常使用,提供一年免费维护、服务。如发光字发生非人为性损坏,乙方48小时内完成维护修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本合同双方约定: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递交履约保函后生效。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0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1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2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3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4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5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7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包括:厂区施工平面布置图、设计总平面图等)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8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9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0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及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有效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装订成册、统一归挡。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及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5.1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书面指令。

  6.2工程师书面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工程师代表单位承担。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交给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合同规定的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且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道路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线)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7)组织承包人、设计监理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安装围栏设施和安全文明施工标志,并负责安全保卫。

  (3)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5)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6)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发包人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双方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报工程师,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并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确保抢回延误的工期。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0.4经过承、发包人确实共同作出努力了,却难以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工期投产时,则由承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经发包人报董事会通过方可顺延工期,顺延后的工期,承包人必须作出相应承诺以实现工期目标。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的董事会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3.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1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行业或国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本工程质量评定仲裁部门为内蒙古电力质量中心监督站。

  15、检查和返工15.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5.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5.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6.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6.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6.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7、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试运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运,并在试运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运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运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运提供必要条件。试运合格,工程师在试运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运,须在开始试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运,应承认试运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分部试运条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分部试运申请,发包人组织分部试运,并在分部试运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分部试运合格,工程师在分部试运记录上签字。

  19.5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整套启动条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整套启动申请,由发包人组织整套启动,并在整套启动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套启动合格,工程师在整套启动记录上签字。

  (1)由于设计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试运,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运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工程师在试运合格后不在试运记录上签字,试运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运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按照有关规定考核,节超奖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机组试运72+24一次成功和机组运行72+24后连续运行3个月的奖励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0.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安全法规、命令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及发包人安全管理办法及安全管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发包人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员工、招聘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20.3承包人要严格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文明施工,做到现场材料堆放整齐,杂物随时清理,安全警戒警示用语标志布置得当, 安全设施完备,工程完工后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如承包人未按此条款执行,发包人有权代为完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并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是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批准概算调整后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招标工程项目外增加的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26.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范围。

  27.2发包人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范围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供应的设备和直接供应到现场的材料,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设备和直接供应到现场的材料,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使用前,应向承包人提供合格证书,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工程的具体情况,本着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和诚实守信的精神,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经济责任,甲方将 公司开发的 小区中的阳台锌钢栏杆、屋面锌钢栏杆制作与安装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

  四、 安装数量: 阳台栏杆1~11#楼约5000米,屋面栏杆1~11#楼约1000米。结算时按实际安装栏杆面管长度计算。

  五、 工期要求:根据甲方要求,以单栋交付给乙方(有工作面)15天内栏杆安装完工,每延迟一天罚款500元。

  1、本合同所指栏杆系列均以内卡组合式加工而成,阳台栏杆高度为110cm,屋面栏杆高度为110cm。

  2、阳台栏杆材料要求:面管为30×60面包管,厚度1.2㎜;立柱为 40×40,厚度1.2㎜;横管为 32×32,厚度为0.8㎜;竖管为:19×19,厚度为0.8㎜,单价 元/米(含发票)。(材料以样品为准)

  3、屋面栏杆材料要求:面管为40×80面包管,厚度1.5㎜;立柱为 40×40,厚度1.5㎜;横管为 32×32,厚度为0.8㎜;竖管为:19×19,厚度为0.8㎜,单价 元/米(含发票)。(材料以样品为准)

  4、表面喷涂高强度抗氧化环氧型粉末,并高温固化,具有附着力强,表面硬度高等优点,保证安装后无锈蚀现象。材料进场时必须经甲方及监理方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安装。

  5、靠墙面扶手管连接采用膨胀螺丝和螺纹钢焊接安装,底脚采用膨胀螺丝或螺纹钢焊接固定并埋于挡水线、阳台栏杆中间立柱间距离不能大于 1500 mm。

  7、施工人员进场后,甲方技术人员必须现场指导。以甲方要求为准,如施工后更改,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七、 计算方式:本工程为 包工包料 ,工程包含材料、加工、安装、运输及上下车等费用。

  1、乙方每完成一个标段的栏杆工程量的90%,(注:栏杆进度随总包工程进度在施工,由于货梯口部分需后期施工),甲方验收合格后在一周内支付该标段栏杆工程总工程款的60%,整个小区所有栏杆工程竣工后由甲方和监理验收合格审核结算,30日内付至总工程款的85%,工程整体验收后付至总工程款的95%,余下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一年后一次性付清。如甲方在上述付款时间内未能支付工程款,逾期七天以上的,则每天向乙方支付500元的违约金。

  1、甲方协调处理乙方进场施工条件。垂直运输、施工用电、临时用房、与土建方的配合费用均由乙方与施工方自行协商解决。

  3、乙方必须保证材料及安装质量。保证安装稳固性,做到横XX竖直的要求,减少安装过程中的磕碰,并做好弥补油漆,成品保护工作由乙方负责。

  4、乙方应保证安装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在进场前对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指挥,遵守现场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承担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及费用。

  1、自竣工验收之日起,所有栏杆保修期为一年,保修金为合同结算价的5%,保修期满10天内退还保修金额,不计息。

  2、在保修期内,乙方应履行保修义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限乙方应无偿保修,并赔偿由此引起的甲方的损失。

  3、在保修期正常范围内,乙方应维修,若人为造成的损失,维修费及工时,材料费由甲方承担。

  十二、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至工程尾款付清之日终止。以上协议,未尽事宜以双方另行协商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3、采用5+12A+5㎜中空玻璃,金晶原片玻璃,需要钢化部分执行现行标准(单片大于1.5㎡或低于地面300㎜时,玻璃采用钢化);

  4、使用国产三元一丙胶条和硅化毛条,采用“XX”或“XX”牌硅酮结构胶和密封胶。

  二、工程总面积:约计: 平方米;三、估算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

  四、最终总价按建筑施工图纸设计洞口尺寸及实际数量结算(如果统一工程量计算有明显失误,误差大于±5%,则该部分据实调整)。

  二、提供施工场地用水、用电、交通畅通、土地平整,拆除可能阻碍乙方施工的设施(包括架空和隐蔽的),为乙方提供临时仓库及安装工人的住宅场地;三、委派 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理;

  四、委派 为甲方现场代表协同监理公司一起监管检查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等,并解决现场施工遇到的问题;

  二、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支出计划、及相关文件;三、严格按照施工图和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时间如期完工;

  一、乙方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于竣工验收前十天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一式四份)和竣工报告。甲方收到报告后十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三天内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经乙方确认后,由乙方负责修改,并承担由乙方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二、甲方收到乙方竣工报告后十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三天内不予以批准且不能提出正当修改意见则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批准。三、竣工日期为乙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日期,验收须返修的,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重新递交报告的日期。

  四、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的,视为经验收合格,由此发生的`安

  全、质量等问题及相应经济支出或损失,概由甲方承担,工程验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合同签订后框安装完毕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工程全部完成经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70%,工程结算完成后,付至审定工程造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为 壹 年,保修期满后付清。

  一、乙方如转包、擅自分包该项目属违约行为,并全部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二、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违约造成工期延误的,甲方违约,工期顺延,乙方违约,非经甲方许可工期不得顺延。三、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均属单方毁约,毁约方除承担赔偿 因此造成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

  四、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工程所在地的经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合同一式 四 份,甲方、乙方、建设单位、委托代建人各持 一 份;如有未尽事宜,以附件说明,附件经双方确认签章具有与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本合同门窗工程竣工验收并结算货款完毕后自动失效。

  经双方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相关规定,特签署本合同。

  2、门头安装结束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合同余款, 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元整)。

  因设计和制作工作具有很大的特殊性,乙方在开始着手设计制作时就已经在全面的`履行合同,因此,甲方如提前终止合同,预付款乙方不予退还。(制作开始不得改动稿件,门头安装完毕立即付清余款,如余款没结清之前,该门头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自己处理)。

  七、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果则提请法律途径解决。 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盖章合同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1、自合同签订甲方预付工程款之日起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雨、雪、四级以上大风)工期顺延。

  2、因甲方反复提出修改意见导致乙方工作不能按时完成时,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延期时间。

  2、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单位文化内涵。

  1、 自甲方通知可以现场施工起,按甲方提供的安装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制作施工并安装完毕。

  2、 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施工方案图纸进行制作、安装。如现场条件与施工图纸方案不符,应及时报请甲方协商修改确定

  乙方全部制作安装完工后一周内,甲方必须组织正式验收,甲方在完工后一周内不组织验收,乙方可视同甲方验收工程质量合格。

  1. 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时间付款,每逾期一日,应以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将合同工期顺延。

  2. 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按时制作、安装完成广告牌,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3. 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结构牢固性、抗风力等指标达到国家标准。如未达标乙方应承担返工及相应损失.

  4. 如属甲方原因,造成中途停工,停建,拆除等,均由甲方负责。乙方有权就实际施工情况要求甲方支付已完部分或全部的制作费。

  1、 在本广告的制作、设置过程中,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均与甲方无关。

  2、由于商标、肖像、广告词及其他因甲方提供的广告内容而产生的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的责任。

  1、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制作的工程项目质保年。人为损毁乙方不负责保修。

  十、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长汀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1、承包范围:XXXXX别墅施工图纸范围内入户门工程。包括材料的采购、安装、验收直至交付合同约定的合格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及甲方要求的其它内容。

  2、安装工期:7日历天/每栋楼,现场具备安装条件后,甲方提前 5 日通知乙方人员进场施工;开工时间:以甲方现场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本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必须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XX省及XX市现行验收规范。

  1、总造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XXXXXXXXXXXX整(小写:XXXXXX .00元),结算价以实际审定工程量乘以固定综合单价为准。

  2、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以上综合单价包括中标产品价格、包装费、送货到甲方工地的运费、保险费、装卸费、配套辅件费、培训费、检测费及安装费、利润、税金、质保期保修等所有相关费用,本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不随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及国家规范、定额造价有关文件的调整而变动。另外,该综合单价中还应包括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安装门镜(门镜由乙方自行供货及安装)的.相关费用。

  1、甲方派驻现场负责人东升业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工作,负责双方信函往来的签收工作,履行甲方职责。2、乙方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时,甲方协助提供施工过程中的用电、用水接驳点和施工材料的储存场地,水电费及材料保管费由乙方承担。

  1、乙方派驻项目经理XXX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工作,负责双方信函往来的签收工作,履行乙方职责。

  2、在施工前必须上报可行性施工方案,合同范本《防盗门制作安装合同》。该方案要求细致、真实,能反应实际施工情况,具有指导施工的可行性。

  3、乙方按经甲方、监理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乙方不得任意更改设计,如发现设计与实际情况不符时,需向甲方请示汇报。

  4、遵守甲方、监理和总包方管理,遵守建设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接受保安的管理。乙方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避免由于施工操作引起的粉尘、有害气体、噪音等对环境污染。对此类引起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指控及其他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5、物料及机械的看管及成品保护:乙方对自己的物料和机械保管好,免遭损坏或失窃,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负责施工开始至交工验收合格前本合同范围内的成品、半成品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6、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服从总包方统一管理,配合甲方、总包方、监理工程师,做好协调施工工作,否则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和土建承包方造成的损失,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仟元/次的违约金。

  7、垃圾的清除:乙方须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每日从工地上清除由乙方产生的一切垃圾,做到每日收工前施工现场无垃圾。

  8、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后十天内,乙方提交完整、合格的竣工资料一式四套(原件两份,复印件两份)给总包方。

  9、乙方需施工方案变更或拆除墙体或管线时须经甲方同意后实施,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拆除。乙方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害本项目第三施工方的利益,施工时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证第三施工方工作成果不受损害。

  10、现场核实门体的安装尺寸、开启方向,并经甲方工程项目部确认后进行制作、安装。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时,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前48小时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自费修改后重新验收直至验收合格,工期不予顺延且每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贰仟元,并且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甲方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

  甲方代表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本工程所用全部材料(包括主材、辅材及配件)均由乙方负责供应,材料价款已包含于合同总价中。工程主要材料:按定标后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具体要求如下:

  1、防盗门执行标准:①GB17565-20xx《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②防盗门及门体、锁具、五金件、填充物、猫眼等所有附件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招标人所使用的标准如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产品必须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证,并有生产企业所在省级公安厅(局)安全技术防范部门发放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准产证和XX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部门发放产品准用证。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及甲方、监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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