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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
作者:an888    发布于:2024-05-17 01:36    文字:【】【】【

  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广告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规划、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顶部空间、外侧墙面、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户外场所的城市空间设置的广告牌或具有广告内容的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屏)、标(路)牌、招牌、宣传栏、彩旗条幅、升空器具、实物造型等。

  第三条园区城管局是城区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行政审批及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布局合理、设施安全、文字规范、内容健康,符合城市规划、美化亮化的要求,并与城市地段功能、周边环境相适应。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制作和施工由设置单位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进行,并符合相关安全和技术规范,同时保证节能、环保要求。

  (七)影响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居民正常生活、车辆和行人通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八)在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名胜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对本市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施在同一载体上设置的,应当做到规格统一、整齐美观。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原则上应当与灯光夜景照明相结合,一般采用亮化效果。

  第九条利用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等设置户外广告的,园区管委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其中公益广告设置总量(面积)不少于20%。

  第十条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商品交易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宣传设施的,须向城管局提出申请,并于活动结束后自行按时拆除。

  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城市容貌标准、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导则等规定。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限于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标识,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在广告设施竣工后应及时组织相关设计、施工及质量安全监督等部门对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进行验收,经验收符合要求的,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维护与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和招牌整洁、完好、美观。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禁止在城区主干道设置跨街广告。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和街道树木上涂写、刻画和张贴各类非法小广告,现有的非法小广告由责任人(设置人或本体物所有权人)全部清除。

  第十五条对未按规定要求设置、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和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责令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限期拆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国家、省或者市的规定为准。

  为进一步指导户外招牌整治设计,遵循创造和谐美观城市环境的原则,以规范门店招牌设置为目的,从塑造城市形象出发,综合权衡门店招牌作为城市景观要素,通过对影响城市门店招牌规划设计环境因素的研究,对门店招牌提出规范性设置要求:

  (一)户外招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城市管理有关标准。

  (三)户外招牌设计原则上应以楼为单位整体设计;同一建筑或同一街区户外招牌的位置、材质、规格、色彩等应协调一致。

  (四)具有企业专属颜色、款式等的门店招牌,其尺寸材质需与周边门店招牌一致,色彩应与周边门店协调。

  (五)所有招牌禁止使用高纯度的艳俗色彩作为底板色,如建筑立面较好,优先采用黏贴镂空字体。

  (六)门头牌匾色彩应当与建筑物相协调,色彩搭配合理,视觉上不得与周边建筑和临门牌匾形成强烈反差。

  (七)户外招牌设置尺寸:1.门店牌匾设置高度原则上不大于2m,厚度不超过0.5m,上沿不得超过第二层窗户下沿,下沿不得超过雨棚或门洞,宽度小于相邻单位墙体分界线.门店牌匾下端与地面垂直距离不低于2.5m。

  (八)招牌字体规范:1.门头招牌名称可使用区域内容限定为“店名+图形标志”;2.店名及标志高度不得超过招牌可使用区域高度的2/3;3.招牌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准确规范。

  (九)招牌应有夜间亮化设计,文字采用节能光源,宜采用暖色光源。材质采用霓虹灯、内置灯、耀世招商客服?背景灯、LED灯亮化材质。

  (十)建筑物户外墙面、入口雨棚上设置建筑标识必须采用镂空字体形式,不得设置实体版面的牌匾,不得占用消防登高面设置。

  1.钢结构+铝塑板+水晶字/LED发光字/PVC字/有机玻璃字/吸塑灯箱(字/图形)/金属字等。

  2.钢结构+栅格+水晶字/LED发光字/PVC字/有机玻璃字/吸塑灯箱(字/图形)/金属字等。

  3.钢结构+石材(防古木或木制)+水晶字/LED发光字/PVC字/有机玻璃字/吸塑灯箱(字/图形)/金属字等。

  (一)设置建筑物名称招牌的,应当在建筑物主要朝向外立面或山墙面采取镂空字体紧贴墙面设置,一个立面只允许设置一处,同一建筑原则上不超过两处。

  (二)建筑物名称招牌的字体颜色、规格与建筑物及周边景观亮化整体相协调,不得超出墙面和伸出楼顶。

  (五)有柱廊或底层以上有外挑结构的建筑,户外招牌宜设置在廊道内侧门楣上方和外挑结构以下。

  (六)同一建筑物上的设置式样和悬挂方式应统一,骑楼立柱不得设置户外招牌。

  (七)在商业裙楼位置设置户外招牌的,应当设置在预留的招牌位置。如无预留招牌位置的,应按本导则要求在裙楼外墙上整体规划设置,原则上采用镂空字体形式紧贴墙面设置。

  (三)禁止在玻璃门(窗)、玻璃幕墙、观光电梯内(外),张贴或设置户外广告牌。

  (十)禁止利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公共空间设置和利用路灯灯杆、变压器配电箱、电杆等专用设施设置户外招牌。

  一、除大型商业综合体以及原建筑规划有户外广告位的,其他建筑外墙原则上不得设置商业宣传广告。

  二、在建(构)筑物外墙设置广告严禁遮挡窗口,影响建(构)筑物主体的肌理和整体造型。

  二、原建筑材料是石材、幕墙、瓷砖的,应对外立面进行清理,有破损的,按原有材质恢复,达到整洁、美观的效果。

  四、外立面整治应同时对卷闸、护栏、空调机位等附属构件进行整治,原则上同一建筑色彩、材质应协调,不得使用艳俗色彩的彩钢板卷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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