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技术规范pdf,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试行) 1 范围 1 范围 11 范范围围 本标准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广告设施)设置的设 计、安装规范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2 规规范范性性引引用用文文件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 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 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J17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JGJ/T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台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 3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定 3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定 33 城城市市户户外外广广告告设设置置规规定定 3.1下列范围严格控制、禁止设置: (1)政府行政中心、军事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建筑 1 — — 风貌保护区等区域严禁设置各种形式广告。 (2)城市公园绿地、城市重要景观路段或景观敏感区域、住 宅区等区域严格控制设置户外广告,严禁在该区域内建筑物立面 和建筑物顶部设置广告。 (3)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 设施;人行道隔离栏、分隔带;高架道路、高架轨道交通护栏(内 侧);道路、桥梁、隧道管理口(含收费口)、防撞墙;其他交通 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4)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5m 范围内;除设公交候车亭外的 公交站牌、轨道交通标志、路名牌、消防栓、邮筒、电线m范围内;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人 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隧道、公路管理口(含收费口)、 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和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5m范围内;在 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范围内;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 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 (5)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跨越道路设置的;在透空围墙上设置且影响其透空功能的; 在建筑外墙设置广告,遮挡窗口的;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窗间墙、 窗肚墙设置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影响居住人合法权益或 2 — — 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 5m 范围内设置的;在主城区以内,设置铁皮、木条等制作的简 陋广告(围护建筑工地的除外);其他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 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 (6)有下列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情形之一的: 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影响绿化生长的;直 接遮挡绿化景观的;其他利用行道树或者毁损绿地的情形。 3.2不得占用和影响残疾人使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3.3不得在建筑物外墙、顶部设置实物广告。 3.4不得在坡顶屋、屋顶为透空护栏的建筑及屋顶造型独特的 建筑顶部设置户外广告。 3.5主要城市道路两侧不得重叠设置户外广告,商业区域适当 控制。 3.6不得遮挡建(构)筑物窗口,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 风设置户外广告。 3.7在非严格控制区域(商业区域、步行街)鼓励设置使用新 材料、新创意、符合整体亮化要求的户外广告,但须经城市规划 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设置。 依附于建筑物及城市道路设置的广告设施 依附于建筑物及城市道路设置的广告设施 4 依依附附于于建建筑筑物物及及城城市市道道路路设设置置的的广广告告设设施施 4.1广告设施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m,且不 得超出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底沿;上端不得高于建筑物檐口底面 或女儿墙。左右不得突出墙面的外轮廓线建筑物广告的设置位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功能和安全,禁 止户外广告设施遮挡非商业性建筑的窗户、堵塞疏散出口以及影 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4.3不得在建筑主体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上设置广告,不得在 高层建筑主体墙面设置广告。 4.4不得在建筑物室外台阶、踏步上设置广告。 4.5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3m,其突出墙面的 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 4.6 立体浮雕型广告设施突出部分突出墙面距离不超过 1.5m,突出部分下沿距地面垂直距离不低于4.5m。 4.7沿路建筑紧贴或者压占道路规划红线的,广告设施外挑距 离不得大于1.5m。 4.8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在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 离内,广告设施外挑距离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定,但外挑距离不得 超过3m;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m的,广告设 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m。 4.9贴附沿路实体围墙的广告设施,其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 于0.2m,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 实墙面。 4.10建筑物屋顶上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突出屋面的广告设施的 高度应计入建筑高度,其建筑间距还应符合《台州市城市总体规 4 — — 划》的有关规定。 (2)广告设施的看板及构架不得突出该设置屋顶楼层女儿 墙外墙面,广告设施底部构架的高度不得超过屋檐(女儿墙)的 高度,底部构架以上的构架不得裸露,应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 的材料予以遮挡。 (3)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设置总长度不得超过 屋顶层周边长度的1/2,附设于屋顶突出者不在此限。 (4)高层建筑物(高度大于等于24m,或大于等于7 层) 一般不允许设置屋顶广告设施,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需设 置广告的,应进行风荷载、雷击辐射扩散角计算,必须有泄风压 措施,且宜采用镂空独立字体或镂空霓虹灯,不宜设实体广告。 (5)多层建筑物(高度小于24m、大于等于10m,或小于7 层、大于等于3层)屋顶广告设施高度不得大于6m,厚度不得 大于0.3m。 (6)低层建筑物(高度小于10m,或小于3层)屋顶广告 设施高度不得大于3m,厚度不得大于0.3m。 (7)广告设施底部透空架构的高度不得大于0.5m,以上部 分不得裸露。 4.11 4.11 44..1111依附于多层(或高层裙房)主体墙面的广告设施,应符 合以下规定: (1)建筑同一立面一般只允许设置一块或一组广告设施,成 组广告设施须规格、形式一致,集中布置,单块广告面积应与该 5 — — 整体立面相协调。 (2)依附于建筑物立面的广告设施总面积不得大于该墙面 面积1/3; (3)依附于建筑物山墙的广告设施可以占满整幅墙面或不 大于该墙面面积1/3; 4.12 4.12 44..1122依附于一层门楣的广告(门面招牌)设施下端不得低于 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底沿,上端不得高于二层窗户下沿,且总高 度不大于3m,宽度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 4.13 4.13 44..1133依附于遮蓬的广告设施上端突出遮蓬高度不得大于 1.5m,下端不得低于遮蓬下沿,不允许超过遮蓬宽度; 4.14 4.14 44..1144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1)广告设施的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不得超过1.5m,上端 不得超过所依附建筑的露台栏杆或层顶女儿墙,且不超过临路路 面宽度的1/10,下沿距地面不得低于4.5m,设在有上盖的人行道 上方的距地面不得低于2.8m; (2)相邻广告设施水平间距不得小于建筑开间且最小不得 小于6m; (3)广告设施的外沿或下沿距10千伏高压导线)广告设施的外沿或下沿距低压导线m以内不得设置广告 6 — — 设施; 4.15 需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8m;实 物造型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 4.16主要城市道路人行道严格控制设置广告。沿主要商业街 人行道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得小于25m;沿其他城市道路人行道 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50m。 4.17立杆式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1)立杆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m,且不得大于 0.9m; (2)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m; (3)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2m; 2 (4)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3m ,单边长度不得大于 2m,厚度不得大于0.4m。 4.18依附于灯杆、电杆等的广告设施,应符合第4.17条的规 定(除第4.17(1)款外)。 4.19底座式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m,且不得 大于0.9m; (2)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不得大于3m; 2 (3)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3m ,厚度不得大于0.4m。 4.20工地围墙立牌式广告设施,其面向道路方向不得突出两 侧现有建筑外墙的墙面。 7 — — 4.21公交候车亭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1)广告牌面不得设在候车亭的顶部; (2)每座公交候车亭设置的广告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 2 6m 。 5 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 5 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 55 大大型型立立柱柱式式广广告告设设施施 5.1 大型立柱式广告的选址必须符合有关城市规划、城市设 计、道路交通规划、市政规划的相关要求; 5.2大型立柱式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有关市政安全规范,尽可 能远离高压走廊,立柱点不得影响地下管线的畅通,道路两侧广 告牌的边缘不得外伸到车道内; 5.3大型立柱式广告造型应当平稳,广告牌牌面应尽可能与道 路走向垂直; 5.4大型立柱式广告外型应基本统一,设施高度应与周边建筑 布局和绿化景观相协调,其牌面尺寸、纵向间距应符合表1和表 2的规定: 表1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 表1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 表表11 大大型型高高立立柱柱广广告告设设施施牌牌面面的的最最大大尺尺寸寸 道 路 类 别 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m 6 15 12m 主城区以外次要公路、主要公路及城市入口 × 总高度不超过 高速公路 7×18 8 — — 表2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尺寸 表2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尺寸 表表22 大大型型高高立立柱柱广广告告设设施施的的最最小小纵纵向向间间距距尺尺寸寸 道路类别 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m 主城区以外次要公路及城市入口 500 主要公路 700 高速公路 1000 6 广告照明规定 6 广告照明规定 66 广广告告照照明明规规定定 6.1 6.1 66..11投光照明和灯箱广告照明亮度标准见表6.1-1、表6.1-2、 表6.1-3。 (1)大型广告灯具外壳颜色应选用浅色为宜。 表6.1—1 投光照明广告亮度标准 表6.1—1 投光照明广告亮度标准 表表66..11——11 投投光光照照明明广广告告亮亮度度标标准准 cd/m2 lx 推荐亮度( ),(照度单位: ) 广告牌表面反射率 亮环境 暗环境 低(p=0.31) 100(1000lx) 50(500lx) p=0.62 100 500lx 50 250lx 高( ) ( ) ( ) 2 表6.1—2 灯箱广告画面亮度标准(被照面面积不超过0.5 ) 表6.1—2 灯箱广告画面亮度标准(被照面面积不超过0.5 ) 表表66..11——22 灯灯箱箱广广告告画画面面亮亮度度标标准准((被被照照面面面面积积不不超超过过00..55m)) 2 亮度(cd/m ) 灯箱安装场所 70 350 — 建(构)筑物的正立面和围墙上的灯箱广告 250—500 购物中心建(构)筑物围墙上的灯箱广告 450 700 — 低亮度地段,即暗背景的灯箱广告 700—1000 一般商业广告灯箱,加油站标牌灯箱 1000 1400 — 高层建(构)筑物上方和闹市区的灯箱广告 1000—1700 重要交通枢纽场所的灯箱广告 9 — — 表6.1—3 广告和标牌照明亮度的面积修正 表6.1—3 广告和标牌照明亮度的面积修正 表表66..11——33 广广告告和和标标牌牌照照明明亮亮度度的的面面积积修修正正 2 被照面面积不超过(m ) 修正系数 0.5 1 2 0.8 10 0.6 ≥10 0.4 6.2广告常用照明技术规定 (1)灯箱广告照明 a)广告画面光源附近亮度与远离光源部分亮度之比宜为 1.3~1.5,不得大于2。 b)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8000h,显色指数大于80 和发光效 率高的光源。 c)灯箱广告要保证合适的亮度。 (2)投光灯广告照明 a)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10000h,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 率高的光源。 b)应采用体积小、重量轻、造型美观,防腐蚀、耐候性好, 灯具防护等级大于或等于IP65的灯具。 c)灯具应维护简便,有刻度指示,可方便调整照射角度,且 具有良好的防水装置。 d)设置在楼顶的投光灯广告牌,灯具及其支架不得外露;其 它形式的投光灯广告牌应尽量避免灯具及其支架外露;无法避免 10 — — 的外露灯具支架,其外观颜色应与广告画面相协调。 f)投光灯支架长度应不大于广告牌高度的四分之一;广告牌 底部的宽水平角非对称投光灯灯具的间隔距离应大于支架长度的 2.5倍,投光灯灯具最低(最高)部位不得高出或(低于)广告牌 顶边(底边)20°—30°。 3)霓虹灯广告照明 a)霓虹灯制作和安装,应符合《霓虹灯(灯箱)广告工程技 术标准》(试行)(NDT105—1998)和《霓虹灯安装规范》(GB19653 —2005)的规定。 b)霓虹灯变压器高压接线柱必须保持清洁;连接变压器与金 属电极的导线不得在绝缘老化或超负荷下运行。 c)霓虹灯的制作应按相关标准和程序执行。霓虹灯管的排气 线KPA,并长 期保持良好。 d)接入的各台霓虹灯变压器的额定初级电流的总和,一般应 小于30A。按照灯管的长度合理配用相应功率的变压器,不允许 超负载或负载不足。 7 广告设施的设计和安装施工 7.1广告设施的安全质量由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负责。 7.2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 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出图章、设计单位公章;并应由具备建筑、安 装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按图制作安装施工,施工还应实行监理、 11 — — 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7.3设置的广告设施,其荷载应按GB50009规定执行。基本 2 风压应按0.55KN/m 执行,并考虑高度系数。 7.4广告设施采用钢结构的,应按GBJ17执行。 7.5设置广告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 包括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应按GB50057规定执行。 7.6广告设施用电应以低压配电,一般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 必须确保接地和安全,可按JGJ/T16规定执行。 7.7 设置屋面和墙面广告设施的,除考虑广告设施自身强度 外,并应考虑广告设施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 7.8 广告设施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 全。连接埋置固定部位应和连接件等强度。 8 广告维护、检测、保洁和拆除规定 8 广告维护、检测、保洁和拆除规定 88 广广告告维维护护、、检检测测、、保保洁洁和和拆拆除除规规定定 8.1广告日常维护规定: (1)广告结构防腐维护,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发现有锈蚀、 油漆脱落、龟裂和风化等现象应进行清理、除锈、修复和重新涂 装。 (2)构件连接点(焊缝、螺栓和锚栓)的检查,应每年定期 检查,发现节点松动或焊缝有裂痕,应及时加固、修复和重新焊 接。 (3)对照明、供电、电器控制设备应定期维护。有灯光照明 的广告,一旦出现损坏,应在48h内修复。 12 — — (4)广告应无残缺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电子显示屏(牌)、 灯箱等形式的广告,应保持显示完好。如有残缺破损、污迹和严 重褪色,或显示不完整,应于一周内维修或更换。 8.2广告检测规定: (1)广告质量检测由广告设置者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单 位实施。 (2)广告结构应定期检测,以保证在设置年限内的安全使 用,广告牌结构竣工验收满两年后,应每年检测一次。 8.3广告设施的检查、检测内容: (1)广告结构安全检测包括钢架的锈蚀情况、支撑受力点的 牢固性、附着建(构)筑物有无拉裂和破损情况。 (2)广告版面与钢架连接是否牢固,灯架灯具连接是否牢 固,灯具的防水结构是否正常。 (3)电源和电控箱是否安全,避雷设施的连接是否正常。对 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维修,不能安全使用的,应及时 拆除或更换。 8.4广告保洁规定: (1)电脑喷绘广告,每半年应至少清洗一次。电脑喷绘画面 每年应更换一次。 (2)设置在道路两侧的底座式、立杆式灯箱广告,站台灯箱 广告,招牌广告,每周应清洗一次,设置在建(构)筑物其它位 置的灯箱广告,每三个月应清洗一次。 13 — — (3)其它广告也应结合日常维护工作,落实清洁保洁措施。 (4)广告的维护保洁由广告设置者负责。 8.5户外广告设施的拆除: (1)户外广告设施应在批准的期限内设置,到期后重新办理 手续。 (2)到期后不再继续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须按管理部门要 求由设置单位负责自行拆除。 9 附则 9.1 本规范适用于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和管 理行为。城市规划区以外地区和各县(市)的户外广告设置和管 理行为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9.2本规范所称广告,主要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 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牌栏、灯箱、霓虹灯、 电子显示屏、实物造型、彩旗、布幅广告、彩虹门、充气装置等 和利用交通工具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9.3本规范的解释权属台州市建设规划局 9.4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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