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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888    发布于:2024-12-25 08:04    文字:【】【】【

  优发挂机软件,随着消费者对互联网生活方式依赖性的加强和互联网交互方式的发展,品牌方更乐于将营销预算投放在互联网广告上,催生出了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广告形式,导致互联网广告识别越来越困难,数量暴增的多样化互联网广告无疑对监管也是严峻的挑战。从2015年4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到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及2023年8月28日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广告监管部门也在执法上寻找广告主推广宣传的简化诉求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在互联网广告“识别标注”上的平衡点。虽然《征求意见稿》还未生效且仅为监管部门的执法指南,但《征求意见稿》仍可作为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的参考蓝本,下文拟从该文件梳理互联网广告显著标注“广告”的路径,以期助力提升互联网广告识别的规范。

  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互联网广告必须具备可识别性,这是为了保障消费者能准确识别出广告,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虽然《广告法》规定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但实践中存在较多以“AD” “推广”“推荐”等用语替代 “广告”两字,甚至出现不标注类似“广告”用语的情况。

  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第四条明确规定不得使用“赞助”“推广”“推荐”“AD”等替代“广告”的标识,“广告”的规范标识必须通过“广告”二字进行,该《征求意见稿》有利于消费者清晰识别广告。

  对同一区域发布的多条广告标注“广告”的方式进行了简化,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的规定,可设置广告专区发布广告,且在明确告知区域内的商业信息均为广告的情况下,无需对区域内广告进行逐条标明“广告”。同时明确,商业网站、网页、公众号、互联网应用程序明确告知用户该网站、网页、公众号或者互联网应用程序内的商业信息均为广告的,也可以适用设置专门“广告区域”的方式替代逐条标注“广告”的要求。

  此前有多起因微信公众号中宣传产品未标注“广告”而被处罚的案例。按照《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的规定,如企业需经常在微信公众号、小程序中发布广告宣传的,建议为简便处理,可在介绍栏使用“本公众号/小程序为发布本企业/品牌相关产品/服务广告的宣传媒介,本公众号/小程序发布内容均可能构成商业广告”等类似文字进行表述,提示消费者相关微信公众号、小程序为广告专区,从而无需对每篇微信文章或页面标注“广告”,也控制企业因遗忘标注“广告”而被处罚的风险。

  直播营销广告作为目前较为常见的互联网广告形式,因直播通常存在即时性的特性,有较多在直播中形成的广告未规范化表述为直播“广告”。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八条对直播营销广告的识别性的认定,有如下几种在直播营销中表述直播内容为“广告”的方式供参考:

  1. 主播/助播在直播中,直接表明直播的内容(商品/服务)为广告;2. 在直播画面中提示观众直播内容为广告,如在直播画面上方“对消费者进行提示:此介绍为广告”等方式;3. 在直播过程中对广告时段的开始、结束时间进行明确说明或提示,表示在广告期间播出内容均为广告。

  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直播带货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应不得低于3年,因此广告监管机构可通过留存的视频对直播营销活动进行监管,如缺少广告识别性的,同样将面临行政处罚。

  四、鼓励行业协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制定广告识别性规范,为未来“广告”标识方式提供多种可能的解释空间

  对新颖形式投放的广告监管,现行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需借助行业、平台灵活规范地管理多元化、多样化的互联网广告,自洽地平衡消费者与广告发布者之间的利益,也为执法机关的执法提供更多自由裁量的空间。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或者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未在互联网广告中显著标明“广告”的,将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个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对广告识别性的执法自由裁量权进行约束。以上海为例,根据沪市监规范〔2022〕2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即使是首次违反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的要求,仍然需在3万元以下的自由裁量范围内进行处罚。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首次违反互联广告可识别性要求的广告发布者,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无疑为企业和执法人员减轻了负担。

  综上所述,互联网广告的可识别性可通过多种形式、方式实现,并不仅局限于只明确标注“广告”去实现,同时也期待更多的行业协会、互联网平台根据自身特点制定适宜的广告识别标识指南,为互联网广告的实践提供更多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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