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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888    发布于:2024-07-26 03:52    文字:【】【】【

  县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局就成安县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依据《河北省城市广告牌匾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36号)《邯郸市城市广告牌匾整治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8〕117号)《成安县城区广告牌匾整治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成政办字〔2018〕87号)要求,为加强城区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管理,我局起草《成安县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1月22日前将意见反馈至邮箱,电话话:。

  为深入落实省、市关于广告和广告牌匾的管理,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了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改善城市景观风貌,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河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在本县中心城区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建筑物外部、户外场地、道路、交通设施上设置的广告牌、招牌、展示牌、霓虹灯、LED显示屏、灯箱、条幅、匾额以及绘制的广告。

  第四条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本县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耀世娱乐注册,负责本县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设施和管理。

  第五条未经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意,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随意设置户外广告。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七条 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登记,应当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户外广告发布、设置的时间、地点、形式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规范性要求。

  第八条 招牌广告使用文字、商标、汉语拼音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九条重要路段招牌广告的设置应统一规划,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综合执法局等部门编制出规划后,由规划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条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广告应先整体规划,按统一规格设计制作,不准个别单位在整幢建筑物墙面、楼顶独立设置。除车站、宾馆、酒店及商业经营单位外,政府机关、学校、住宅、办公楼原则上不得在楼顶上设置户外广告。利用自身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做广告宣传的,广告设置者应持县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审批文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登记申请。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公共车身或自有的交通工具上做商业广告宣传。

  (一)临街商店需安装广告牌匾前,必须到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局领取广告牌匾申请表,填写申请表批准后,方可制作。

  (三)广告牌匾规格:牌匾上边不超过二楼窗台,下边护住挑梁,宽度以商店、门市宽度制作。广告牌匾下端超过房檐的必须包底。

  (四)广告牌匾 要求: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字体端正清晰保证广告牌匾的美化和亮化。

  (五)广告牌匾安装位置:必须安装在门面正上方,广告牌匾安装高度要与相临牌匾高低一致。

  (六)广告牌匾设置严格按“一店一牌”原则,不准安装第二块牌匾,否则将强制拆除。

  (七)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必须保障安全和牢固(八)广告牌匾内容只限于宣传本商店名称、电话、标识。

  (九)户外广告设施应按照批准的地点、规格、形式和材质设置,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四条设置招牌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对招牌广告设施负有安全责任。单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不含50平方米,下同)的招牌广告应当办安全保险。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对户外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管理,确保其牢固安全、完好、整洁、美观;对残缺、破损、严重褪色、污渍明显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拆除。

  第十六条设置招牌广告应当向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填写《综合执法局招牌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综合执法局应当在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在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内,因城市建设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相关建设单位和县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户外广告经营者限期自行拆除。

  第二十条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邯郸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设置户外广告首页‘朋克娱乐平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县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予拆除而逾期不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发布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从事户外广告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权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对侮辱、殴打户外广告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妨碍户外广告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管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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