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9日,郑德雁市长签发第157号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烟台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让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广大市民更为准确的理解《办法》相关规定,现从8个方面对《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办法》明确规定“市、区(市)城市规划区以及区(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范围内与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有关的规划管理、设置规范、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有些时候由于设置形式或位置等影响,两者容易发生混淆。
(一)户外广告设置。“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户外载体设置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行为”。户外广告的本质是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即使户外广告设置在门头上方,也不能认定为牌匾标识。
(二)牌匾标识设置。“牌匾标识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的行为”。牌匾标识的本质是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不能宣传产品及其他内容。牌匾标识通常设置在门楣上方,所以习惯上称为门头牌匾。但特殊情况下,牌匾标识可以设置在其他地方,比如设置于地面的独立式牌匾标识、垂直于墙面设置的牌匾以及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在建筑 2 层、3 层的在自身沿街外立面范围内设置 唯一牌匾标识等等,这些都不能认定为户外广告。
《办法》明确“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以及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管理以及相关工作”。其中,与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直接相关的部门主要包括:住房城乡建设负责有物业管理的居民区内部(不包括沿街建筑外侧)的户外广告与牌匾标识设置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负责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与牌匾标识行为的行政执法;交通运输负责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文化和旅游负责旅游景区内的户外广告与牌匾标识设置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负责办理大型户外广告审批手续;市场监督管理负责查处广告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行为。
规划是立足当前、着眼未来的,具有前瞻性和普适性。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专项规划也必然具有这一特点。制定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专项规划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对户外广告与牌匾标识及景观进行统一布局、规划,协调户外广告、牌匾标识与环境的关系,规范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使其与周边环境和谐统一,充分体现出城市特色、城市文化,美化视觉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和户外广告价值,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繁荣。
《办法》从市、区(市)两级层面对制定烟台市市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详细规划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专项规划分别编制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区域性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作为设置人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查询”。
《办法》规定了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的5条要求:“(一)符合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专项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二)与城乡容貌、周边环境相适应,兼顾昼夜景观;(三)倡导环保绿色,鼓励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四)不得破坏建(构)筑物结构安全和整体效果,不得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五)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要求设置,并标注许可编号和设置单位。”其中前4条是对户外广告(包括大型和中、小型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提出的共同要求,第5条针对的是大型户外广告。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根据住建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规定,广告设施与标识按面积大小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大型广告设施与标识为任一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
《办法》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行政审批服务或者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鉴于楼顶广告对城市天际线有不良影响,且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大型立柱式广告、条幅广告影响市容环境,《办法》规定“禁止设置楼(屋)顶广告。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和条幅广告”。
《办法》规定“牌匾标识设置应当一店一牌,并与街区、建(构)筑物等城市容貌及周围环境相协调”。牌匾标识设施宽度不应超过自身沿街门面宽度。
为避免同一场所(建筑物)牌匾标识设置杂乱无章,《办法》规定“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建筑物)的,应当由该场所(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规定对牌匾标识设置进行整体布局和设计”,但整体布局和设计必须符合规划和牌匾标识设置导则。
为打造我市清朗天际线,同时消除安全隐患,《办法》规定“禁止超出建筑物顶部设置牌匾标识。属于坡屋顶的,不得超过屋檐设置”。具体来讲,设置于建筑顶层的牌匾标识设施上缘不应超出建筑檐口或女儿墙上沿;设置于其他层的牌匾标识设施上缘不应超出上层窗台或阳台下沿线;牌匾标识设施高度与所在楼层层高比例不宜超过 1:3。
《办法》明确了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安全管理的责任人,规定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责任:“(一)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责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管理制度;(二)在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施工期间,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三)每月对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进行安全检查,气象部门发布台风、大风黄色以上预警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等时,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台账记录;(四)对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不符合安全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采取加固或者拆除等安全防范措施”。
《办法》还明确了设置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责任,规定“设置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完好整洁,确保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对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形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人未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载明的内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桥梁、路面、线杆、树木、楼道等处张贴、涂写、刻画广告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形,设置人未按要求进行维护或者修复、更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玄武娱乐-钱取不出来?